勞務糾紛與抽逃出資有關係嗎?
一、勞務糾紛與抽逃出資有關係嗎?
沒有多大關係,但具體的也要看實際情況;抽逃行為發生在公司成立以後。如果抽逃出資行為發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發起人、股東已實際出資,在經過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評估、驗資並出具評估、驗資證明檔案以後,在公司登記成立以前,將所出資抽逃,並騙得公司成立,那麼則屬虛報出資。
股東出資以後,資產就變成了公司的財產,股東不能撤回出資的,只能通過轉讓的方式收回自己的出資,而不能直接撤回自己的資本,這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則。如果股東撤回自己的出資,那麼就屬於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公司有權要求股東返還財產。這主要是為了體現現代公司制度,即公司財產公司享有所有權,公司財產的所有人是公司而不是股東。股東在出資結束後,出資即成為公司財產,為公司所有,股東個人再抽逃資金就成了侵犯公司財產權或所有權了。
二、如何區分勞務合同糾紛與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
第一,主體資格不同。追索勞動報酬的主體一方是企業或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可以同時是法人、組織或者個人。
第二,主體性質及關係不同。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的雙方主體不僅提供勞務,還需要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與安排,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務合同主體雙方僅存在勞務關係,一方提供勞務,一方支付報酬。
第三,調整的法律不同。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主要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勞務合同該糾紛案件則適用《侵權責任法》等予以調整。
第四,接受勞務一方的義務不同。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中,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是為勞動者繳納相關社會保險,此為法律中的強行性規定,雙方對此不得協商、變更,如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義務,提供勞務的一方可追究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勞務行政部門也可以行使行政職權,對相關用人單位作出警告、罰款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中,接受勞務一方並無此義務,雙方對此可自由約定,如果接受勞務一方違約,產生相應的違約或侵權責任。
第五,處理糾紛的方式不同。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中,雙方如對相關費用已經結算,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否則須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式,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而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務糾紛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引起的矛盾,而對於抽逃出資就是屬於公司的管理人員利用不合法的手段而進行抽逃金額,這兩者在本質上是沒有任何的關係,所以,這些事情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合法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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