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包括什麼?
公司清算是終結公司的法律關係,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行為,是依法定程式清理公司債權債務,處理公司剩餘財產並最終終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
根據《民法典》第七十條的規定,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股東、董事等清算義務人,應在公司出現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如果清算義務人怠於履行清算義務,對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清算損害利益的救濟方式
1、在由公司股東自行組織的清算中,應當保證各股東的知情權、參與權、表決權及確認權。
2、在申請審查階段,受案法院應當召開聽證會,並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即要求被申請人提供其在自行清算中不存在故意拖延清算,或者不存在其他違法清算和可能嚴重損害股東利益的相應證據。
3、最高法院對公司法的有關司法解釋也只是規定了因違規清算而導致的賠償責任可以涉訴。顯然,股東對清算行為的效力異議之訴是一種新的訴權型別。
4、一般來講,股東對公司清算的異議之訴中的被訴主體應當根據公司是否被登出而有所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清算責任主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
一是在清算階段嚴格設計包括清算義務人、清算程式、清算優先清償順序等等保護債權人利益;
二是在清算階段從嚴把握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以有限責任制度損害債權人的情況,適當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履行的主要有三種職權:
第一、通知公司已知債權人、同時進行公告;
第二、處理財務事宜。例如清理財產、清繳稅款、清理債權債務等;
第三、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如果清算組成員在清算期間未依法履行義務,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和債權人有權請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解散後的清算程式中,大股東或者清算組成員損害公司和小股東的情況並不鮮見,此時股東清算權益是需要進行司法救濟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清算階段嚴格設計包括清算義務人、清算程式、清算優先清償順序等等保護債權人利益,並且是要適當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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