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股東責任利益糾紛的概念是什麼?
損害股東責任利益糾紛的概念是什麼?
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是指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應當對股東承擔損害責任而與股東發生的糾紛。所謂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現代公司實行兩權分離即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制度,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但並不一定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而是通過選仟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由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為了防止發生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侵害公司股東的利益,《公司法》規定了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並賦予了股東直接訴權,規定股東在其利益被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侵害時,有權直接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司權益受損的股東救濟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是股東自行保護權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股東控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行為的有效途徑。自《公司法》賦予股東直接訴訟權之後,這類糾紛在實踐中不斷增多,故《規定》將其列為第三級案由。
第一百五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檔案。
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檔案存放在指定的地點供公眾查閱。
公司雖然是由股東進行投資,但是一般管理都是由董事會或者是管理人員進行管理,而管理人員需要遵從董事會通過的《公司章程》和國家規定的相關法律。如果一旦《公司章程》那麼公司的股東或者是董事就可以對該管理人員或者是董事提起相關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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