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具體包括哪些
一、高階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具體包括哪些?
(一)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獲益
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2、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二)不得利用職權受賄、獲取某種祕密利益或所允諾的其他好處。
1、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受賄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2、禁止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三)不得侵佔和擅自處置公司的財產。
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不得擅自洩露公司祕密。
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祕密。董事既不可利用內部資訊從事各種交易從而獲取私利,也不得將內部資訊洩露給他人以謀取私利。
二、哪些人不能做公司高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綜上所述,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具體表現為以上四方面,作為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因為職務比較特殊,所以在公司經營過程當中,賦予公司高管管理權的同時,也要通過公司章程或其他的規章制度限制公司高管在合理的範圍內行使相關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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