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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訂後與原公司法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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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訂後與原公司法有何不同?

公司法是對公司內的經營管理等事項作出規定的法律,它在公司的成立、經營以及解散都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社會不斷髮展的過程中,公司法需要作出修訂,以更好地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那公司法修訂後與原公司法有何不同?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白手起家”成現實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

“按照現行《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就包括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註冊資本金。”該工作人員介紹,新《公司法》對於那些手裡有專案,但沒多少錢,又需要一個公司作為對外合作載體的創業者來說,門檻極大地降低了。以後,人人都可能擁有公司。

二、註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採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方式。

認繳制度就是企業在申請註冊登記時,擬定並承諾註冊資金為多少,並不一定真的繳納到企業銀行賬戶,不再需要專門的驗資證明該資金實際是否到位。但如果實際未繳納足額的話,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三、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

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使企業相關資訊透明化。工商部門也將建立市場主體經營異常黑名錄,記載並向社會公佈未按規定期限和內容申報和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這種改革,將減少大量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也在某種程度上為企業創造更好的服務與發展環境。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最新實施的公司法公司法修訂後明顯地放寬了公司註冊的門檻,此舉大力地促進了各創業者們成立公司的積極性,從而更好地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除此之外,企業的一些誠信資訊也會更加透明,為公司的發展提供更好的環境。

標籤:修訂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