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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失信會連累股東嗎

一、企業失信會連累股東嗎?

企業失信會連累股東嗎

一般情況下,基於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東是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但股東濫用權利的除外。股東僅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沒有以個人財產償還公司債務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企業失信的情況,一種發生於企業的生產經營出現問題,導致沒有按照規定繳納規定的費用,但由於股東一般是不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的,所以是不會導致股東的相關失信情況的,對於失信的相關情況認定應當追究企業法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標籤:企業 失信 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