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籤合同款轉分公司合法嗎?
一、總公司籤合同款轉分公司合法嗎?
總公司與分公司的相關法人是一樣的,納稅情況也是一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實際提供勞務並取得價款的分公司,但是合同是由總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從合同關係看營業稅納稅人為總公司,總公司授權分公司實際提供勞務並收取價款,只證明總公司承諾其下屬分公司與建設單位之間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不能作為營業稅納稅主體轉移的依據。因此,在實際徵管過程中,要考慮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的關係,應由總公司作為權利義務的統一體申報納稅並申請代開發票。
二、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係:
1、分公司是與總公司或本公司相對應的一個概念。許多大型企業的業務分佈於全國各地甚至許多國家,直接從事這些業務的是公司所設定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就是所謂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則稱之為總公司或本公司。
2、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三、分公司的主要特徵: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分公司一種是總公司根據自身生產運營和發展的需要而設立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其法人代表和納稅情況都是一樣的,所以在資金收取方面並沒有什麼區別,但分公司如果涉及到要簽訂相關合同的,需要由總公司授權同意,並由總公司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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