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干總經理大股東有權解僱嗎
一、小股東干總經理大股東有權解僱嗎?
小股東干總經理大股東是沒有權利直接解僱的,從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定來看,解除股東資格除了上述一般條件與法律關係外,其具體的適用條件是:
(1)投資人必須是完全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投資後又抽逃全部出資,對於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資的股東不適用解除股東資格;
(2)解除股東資格的物件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適用;
(3)在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資格前,公司應當催告該股東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只有在該股東未在合理期限內繳納或者返還出資時才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
二、如何保護小股東的權益?
1、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事前防範措施。我國《公司法》修訂後規定了股東知情權、質詢權、股東對股東大會召開的請求權、召集權、提案權以及關聯交易表決權的迴避等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舉措。比如我國《公司法》第97條、117條就規定了股東知情權,股東行使知情權、質詢權是股東表達其真實意思的基礎,也只有在對公司真實情況進行掌握的情況下,才能防患於未然,把中小股東的損害降至最低甚至沒有。又如《公司法》第16條、125條規定了關聯交易的表決權迴避,試想若沒有該原則的確立,公司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可以輕易的把公司資產轉移或濫用股東權利謀取私利,會嚴重損害到中小股東的權益。
2、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事後救濟措施。
雖然我國《公司法》在修訂後對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作出了諸多規定,但是仍然不能照顧到方方面面,仍然有制度缺失的地方,仍然會有部分中小股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因此,我們總結出對於中小股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的救濟途徑。
①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公司法》第143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該條是對中小股東在對可能影響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持異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其股份。
②利益受到侵犯的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基於股份所有人的地位,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對公司或者其他權利侵害人提起的訴訟。我國《公司法》153條對此做了詳細的規定。
③股東可以代位訴訟。
股東代位訴訟又稱為股東派生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為了保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公司法》第152條對股東派生訴訟作出詳細規定。股東代位訴訟的意義在於中小股東可以在特定的情況下直接代表公司進行訴訟,以防公司大股東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的時候沒有救濟途徑,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也相應的會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④股東解散公司訴訟。
股東解散公司訴訟是以消滅公司人格為目的的訴訟,往往是在股東用盡所有的救濟途徑仍不能挽回利益的情況下行使的。《公司法》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就算公司的總經理沒有股東身份,總經理作為公司高管,也不是某一位大股東就可以隨便辭退的,這樣做並不利於對公司的管理,更何況是當事人還具有股東的身份。只不過,切實保障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對公司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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