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發行人條件
一、企業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財金[2004]113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企業債券稽核工作手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面加強企業債券風險防範的若干意見》等規定,企業債券發行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關於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型別企業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但在實踐中,企業單獨發債的淨資產需大於12億元,不足12億元的主要以集合債的方式實現融資。
2、關於盈利能力。擬發債企業需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連續三年盈利,最近三年淨利潤平均值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
3、關於發行規模(1)擬發債企業自身發行債券累計餘額(包括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可轉債總額,主體評級AA級以下企業還應含短期融資券),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2)擬發債企業自身與其直接或間接控股子公司發行債券累計餘額之和,不得超過該企業所有者權益(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3)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為其他企業發行債券提供擔保的,按擔保額的三分之一計入該平臺公司已發債餘額。
4、關於募資用途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的,累計發行餘額不超過專案總投資的60%(棚戶區改造專案不超過專案總投資的70%);用於收購產權(股權)的,比照60%執行;用於償還銀行貸款的,不受該比例限制,但企業應提供銀行同意以債還貸的證明;用於補充營運資金的,不超過發債總額的20%。募投專案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巨集觀調控要求,符合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規定。
5、關於其他要求已發行企業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未處於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債券已募足且未擅自改變前次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
6、國家發改委規定的其他條件一般產業債的發行滿足以上條件即可。
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除滿足基本條件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中小企業集合債按照“統一冠名、統一申報、統一利率、統一擔保、統一評級、統一發行、分別負債”的方式發行。
2、中小企業集合債中單個企業發行規模小於1億元的,可全額補充企業營運資金,但須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諾其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3、對於民企需要重點關注實際控制人,瞭解更為充分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國籍、個人及家庭主要資產、持有企業股權等。
根據文章的內容可知,公司通過發行債券的方式在整個市場範圍內進行企業融資必須滿足法律對企業的硬性規定,除了法律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外,中小企業若想在市場上進行融資法律對其還有特殊的規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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