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被解僱救濟途徑有哪些?
許多公司都有成立董事會。董事會中的董事是由股東大會決議選舉出來的,董事們對公司中的一些重大決策有參與權,可以發表自己的看法。股東大會可以可以作用董事,也可以解聘董事。那公司法董事被解僱救濟途徑有哪些?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法董事被解僱救濟途徑有哪些?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則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二、董事會組成人數及任期
1、董事會組成人數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44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50條另有規定的除外。”第50條第1款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人數原則上應當為奇數,以避免董事會表決僵局。董事會董事人數必須維持在法定人數以內,一旦董事人數低於法定人數,股東會需召開臨時會議補選。
2、董事任期
根據《公司法》第45條第1款、第108條第3款、第67條等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三、董事的辭職與補選
根據《公司法》第45條第2款規定,允許董事在任期內提出辭職。但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正常情況下,股東大會解聘董事如果符合法律規定,則不存在救濟一說,但解聘董事的決定如果明視訊記憶體在瑕疵,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決定。董事被解聘之後如果董事人數低於法定人數的,應及時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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