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的內容有什麼
一、新成立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的內容有什麼?
新公司成立股東會決議,成立一個新的股份公司,通常由出資份額最多的股東主持,然後一起進行選舉董事,監事,工人等一些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股東會決議的範文為:
依據《公司法》有關限定,本公司全體股東召開會議,對設立公司形成決議,現將會議情況和決議情況記錄如下,
會議時間:某年某月某日
會議地點:
會議性質:
臨時會議通知情況:
本次會議由某某股東召集,並由其以書面方式於會議召開前15日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到會情況,參加會議股東,棄權股東。
會議決議情況:到會股東中,表決贊成股東所持股份為多少萬元,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股份的100%;表決反對的股東所持股份0萬元,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股份的0%;棄權股東所持股份0萬元,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股份的0%,會議通過如下決議:
1、決定擬設公司的名稱:
2、決定擬設公司的住所:
3、決定擬設公司的經營範圍:給錢萬元、給錢萬元、給錢萬元
4、決定擬設公司的組織組織:
第一,公司設董事會,選舉某某為董事。
第二,公司設監事會,選舉某某為監事。其中為工人代表。
二、公司監事會職責有哪些?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監事會的職責都是:1、檢查公司財務;2、監督董事和高管,提出罷免建議;3、及時糾正董事和高管的不當行為;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5、向股東會提議案;6、代表公司向董事、高管提起訴訟。此外,如果章程還有對監事會的職責的規定,則按照章程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一百一十八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以上就是對新成立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的內容有什麼的相關解釋。公司監事會職責有監管公司的財務狀況,並且能夠監督董事會成員以及高層管理幹部,如果其有不當行為,可以進行糾正。同時監事會還可以發起召開股東的建議,並且在召開股東會的過程中可以提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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