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設立股東會決議內容是什麼?
新設企業股東會決議
1、新設公司基本情況
(1)公司名稱為:
(2)公司住所:
(3)經營範圍:
(4)註冊資本:
______認繳貨幣出資______萬元,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全部繳付至公司的臨時賬戶。
______有限公司公司股東會決定關於同意公司______的決定。根據《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公司於______年____月____召開了公司股東會,會議由代表_____%表決權的股東參加,經代表_____%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作出如下決議:
2、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命______為執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
3、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任命______為監事。
4、聘任______為公司經理。
5、通過公司章程。
股東(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二、公司股東會議召開程式是怎樣的?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每年召開一次。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職權。以後的股東會會議,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謂不能履行職務,是指因生病、出差在外等客觀上的原因導致其無法履行職務的情形。所謂不履行職務,是指不存在無法履行職務的客觀原因,但以其他理由或者根本就沒有理由而不履行職務的情形。
在當代的社會,一個新成立的公司必須要具備一定的要件,比如說要有公司的名稱,公司的住址以及經營場所等,當然了,在成立公司之前,還是需要召開公司股東會議,來表決同意最終的成立新的公司,這是基本的公司成立的流程,需要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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