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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工程質量糾紛律師解答1.88W
律師解析:一、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以下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
2、在建工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二、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
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
2、在建工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二、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
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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