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收益屬於誰的?
一、小區公共收益屬於誰的
利用物業共用部分獲取的收益(包括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的收益),歸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
1、全體業主所有
小區公共道路或場地停放車輛的停車費、利用小區公共區域獲取廣告費如廣告宣傳欄產生的收益、小區內公共建築如按規定出租業主共有的管理用房、活動房產生的收益等歸全體業主所有。
2、部分業主所有
利用共用部分物業、設施獲取廣告費、出租費、殘值等獲取的收益,歸部分業主所有。例如小區有二幢或二幢以上房屋時,某幢房屋產生的電梯廣告費,歸該幢房屋業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二、公共收益如何管理支配
公共收益為全體業主共有,具體由誰支配需召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投票決定。在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前,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受委託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代為管理該小區的公共收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業主大會可自行決定公共收益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或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託給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目前一般都是由物業服務企業在管理,並由其決定公共收益的用途。
小區公共收益,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於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除業主大會另有約定外,業主大會做出與收益使用有關的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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