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和開發商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物業和開發商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糾紛各方以和平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解決;
2、糾紛各方通過第三方介入主要是當地房管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調解機構參與調解的方式達成協議;
3、糾紛各方在1,2二種方式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通過仲裁、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我國《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規定中有人民調解制度,有一方不同意調解那麼只能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式進行仲裁或判決,仲裁是一局終裁製,判決是二局終裁製,法律文書生效後,贏方可以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物業和開發商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多久?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物業和開發商如果引起了糾紛,那麼就需要及時的解決,可以利用協商、調解、仲裁或者是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但不管是以哪一種方式都需要有合法的證據,還需要在訴訟的時效之內,那麼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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