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為疫情房租能延期麼
一、企業因為疫情房租能延期麼?
企業受疫情影響遲遲不能復工的情況下可以向房東申請延期交房租,具體規定如下,
(一)對於租賃房屋的用途為用於生產經營,已有明確行政管控政策導致無法實現使用目的,則應當免除租金
此種情況是指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租賃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如根據政府的要求關停的網咖、KTV、酒吧、電影院、大賣場、餐飲場所、農貿市場等。又如因政府政策延長假期造成無法開工的工廠導致工廠未能用於生產經營的。由於此時出租人因行政管控而無法提供可供承租人持續正常使用的租賃房屋,則承租人也當然無需支付相應的租金,同時出租人無需承擔無法提供適格租賃房屋的違約責任。
(二)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物用於經營,但受疫情影響收益明顯減少甚至虧損的,可請求減免部分租金
此種情況是在疫情期間,承租人一直佔有並使用著租賃物用於經營活動,因此免除租金是明顯不符合情理的。因疫情對生產經營產生了明顯的影響,如因疫情給社會公眾造成的恐懼或政府限制人員外出導致商場人流明顯減少的,疫情導致物流、交通暢嚴重影響生產經營且導致承租人收益明顯減少甚至虧損的,承租人可據此為由要求減少部分租金。對此,法院亦可酌情減免部分租金。
(三)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物用於經營,疫情並未導致其收益明顯減少的,不可請求減免租金。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二、冠狀病毒肺炎是否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主張變更租賃協議?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相比因“不可抗力”而主張合同變更,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需要訴諸於法院,可以避開對當前情況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的三要件論證,但需論證該情況不屬於商業風險且導致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
關於租賃合同的問題,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
對於商業性質的租賃合同(如商鋪、寫字樓、廠房等),承租方可以嘗試主張“情勢變更”,由於租金定價既已考慮營業收入的成分,比如旺鋪的租金是不一樣的,既然考慮了營業收入,在不能營業的情況下,出租人還需要按原來租金享受收益,對承租人來說會存在顯失公平的可能。
對於生活性質的租賃合同(如住房等),由於承租方可能會由於封路等相關原因不能及時返回工作地,在該期間無法履行租賃協議,因此對於房租是否可以適用“情勢變更”也有一定的主張空間。
可見,不是所有的企業在疫情期間都能延期交房租,相反,有些企業在疫情期間不僅可以延期交房租,還可以享受到租金上的減免政策。每家企業都要結合現在所面臨的實際性困難,儘可能的跟房東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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