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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解除合同間接損失由誰承擔?

出租人解除合同間接損失由誰承擔?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間接損失由誰承擔?

由出租人承擔,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我們通常把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部分,直接損失是指既存利益因違約而減少的部分,這部分損失是很明確的,賠償這部分損失一般不會發生爭議;而間接損失是指因違約而沒有獲取到的利益,又稱可得利益損失,這部分損失往往是不明確的,一般需要經過複雜的計算過程。

二、出租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況

1、出租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租賃物,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將延誤情況和租賃物預期到達的時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後及時將是否解除合同的決定通知出租人。

2、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不適合約定的用途,超過約定的交付期限仍未交付符合用途的租賃物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3、出租人拒不盡維修租賃物義務,嚴重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擅自利用租賃物從事非法或者不合用途的活動,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承租人利用租賃的汽車運送毒品,利用生活居住的房屋從事營業性活動等,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若出租人同意或者知道承租人為上述行為而不反對的,出租人不得單方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對租賃物進行拆解、改造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因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即存有權利瑕疵),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對該權利瑕疵知情的,則不得單方解除合同。

7、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存在違約的情況,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都是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且可以按照租賃合同中規定的違約情況來要求賠償違約金,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和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