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終止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在進行房屋租賃的時候,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其實都是有權利要求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但由於當事人所處的地位不同,想要終止合同需要滿足的情形也是不一樣的。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房屋出租人終止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房屋出租人終止合同的情形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 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5) 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的;
(6) 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 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房屋出租人收回房屋的情形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確實有困難的,房主應當延長租賃期限。未約定租賃期限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允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責令其搬遷;搬遷確有困難的,可以限期讓其找房或騰出部分住房。
承租戶以一人名義承租的房屋,租賃期內,該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允許。
如房主住房困難,而房客又有條件另找住房的,也可協商解除租賃合同,租賃期內,承租人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1) 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 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 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房租的。
實踐中,不管是租房合同的哪一方當事人,要是在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時候不具備法律中規定的情形,肯定是不允許終止合同的。至於其中房屋出租人終止合同的情形,本站小編也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此時需要深入分析導致出租人終止合同的原因,要是存在違約行為的話,則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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