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上漲賣家不想賣房了可否解除合同
房屋買賣2.43W
隨著市場的趨勢變化,房價主要受市場調節的影響。因而在購買房產之後很有可能出現房價上漲或下降的情況。如果出現房價上漲的話,賣方很有可能就要反悔不賣。在實踐中,因房價上漲賣方反悔,買方應該怎麼辦呢?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賣方不願意再履行買賣合同,屬於違約行為,買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行使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並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權,要求賣方繼續履行該合同。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無論是合同簽訂後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後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要求繼續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0條規定的: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外。一般會判令雙方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外。一般會判令雙方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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