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有哪些主體風險?
一、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有哪些主體風險?
上文提到,產權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動的必經形式,但是實踐中房屋產權登記的管理並不規範,那麼房屋產權登記的風險有哪些?房屋產權登記的風險主要存在於兩方面,一是登記管理主體,二是登記管理內容。下面詳細介紹:
(一)登記管理行為主體方面:
1.跨地域登記管理。如在市、縣邊緣地區,甲市登記機關對乙市房屋登記管理;也有登記機關對有些行政單位垂直管理範圍內房屋所在地跨地區的一併登記。
2.跨行業登記管理的。如極少數單位以內部管理代替政府登記管理,物業單位以合同形式管理代替政府登記管理;其他非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的。
3.登記管理工作人員末經業務培訓,無證上崗的。無證就不能代表登記機關從事登記工作,上崗就是非法。以上是產權管理行為主體資格不合格的情形。
(二)登記管理行為內容方面:
1.證件不齊全,確權證據鏈脫節。
2.證件虛假。如偽證件的,有僅提交影印件而未經與原件校驗的,有出證單位失誤以致與事實不相符的。
3.證件無效。如證件經塗改的(包括合同塗改經單方認可的)證件失去時間放力的;證件尚未發生效力的(法院初審裁判後上訴的一審裁判書屬此類),產權代理人違背產權人意志的登記申報證件。
二、房屋產權如何過戶
(一)買賣雙方訂立買賣合同。
房產買賣雙方通過接洽協商,對所交易房產的坐落位置、產權狀況及成交價格達成共識之後,買賣雙方即要簽訂一份正式的房產買賣合同。
(二)接受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審查。
房產交易雙方向房產所在地房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後,管理部門要查驗有關的證件,審查產權,要到現場作必要的調查,並由估價人員對交易的房產進行估價。
(三)立契過戶。
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產權性質和購買物件,按審批許可權申報有關負責人稽核批准後,經辦人將通知買賣雙方辦理立契手續。買賣雙方在契約上簽名蓋章,雙方持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賣方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確權證明;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其他房屋其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
(四)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
房屋買賣雙方經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買賣契約,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換取新的房產證。
在近幾年中,我們國家的經濟水平不斷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也是穩步提高,那麼也會有越來越多的人會購置屬於自己的房產,那麼為了更好的明確使用方和保障自己的權益,公民在購買房產後也是需要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在這期間一定要保證登記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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