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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條件

依據我國《建築法》等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法定最低質量標準是包括工程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單位四方的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和消防專項驗收均為合格。

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條件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合同時均約定單體竣工驗收合格,就是指開發商取得上述四方會籤的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報告,但經常忽視了消防專項驗收,未經消防專項驗收是不允許交付的。

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不得低於上述最低標準。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低於上述最低標準的,該合同約定無效,業主可以拒絕收房。

很少有合同約定通過綜合驗收作為交房標準的,因為要達到綜合驗收條件,除要達到單體竣工驗收的條件外,還要水電暖等配套均開通且經相關水務、電力、供熱單位蓋章,小區硬化、綠化完工並驗收等等,最終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具備辦理大房證的條件。一般來講,單體竣工驗收後,業主就可收房並裝修,可能水電是施工臨時水電,通過單體竣工驗收是絕大多數合同約定的交房標準。

開發商在交房時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不能提供的,應認定不具備交房條件下,業主可以拒絕收房,開發商應承擔由此產生的逾期交房違約責任,但購房合同中有相反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