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商品房的一房二賣,有什麼後果?
在房產交易中,商品房的一房二賣的現象很普遍。那麼,商品房的一房二賣有哪些情形?商品房的一房二賣有什麼法律後果?商品房的一房二賣的開發商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商品房一房二賣有哪些特徵
1、在前後兩個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地產開發商存在違約或欺詐,而第一買受人一般無過錯,第二買受人可能是被欺詐,也可能存在主觀惡意。
2、房地產一房二賣的行為必然導致買受人利益受損,一方買受人的債權得不到實現。
3、商品房的一房二賣的主體是特定的,即銷售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的一房二賣中,要出售房屋的是房地產開發商,而受讓方則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
4、商品房一房二賣中房地產開發商與不同買受人簽訂的兩個合同中,標的是具有特定性的物,是以同一房屋為標的簽訂的兩個買賣合同,同時存在兩個債權,但不能並存兩個物權,這才會引起房屋所有權的歸屬糾紛。
5、商品房的第二次買賣是在先買人簽訂買賣合同之後,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之前發生的,如果先買人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也就依法取得了對房屋的所有權,房地產開發企業若又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不構成一房二賣。
二、商品房一房二賣有什麼後果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一房二賣的行為對第一購房人構成了惡意違約,對第二購房人則構成欺詐。它不但使得一方買房人的合同不能得到履行,損害了購房者的合法利益,同時也違反了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加大了商品房交易的風險,嚴重地影響了市場秩序。誠實信用是我國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開發商的這種惡意違約或欺詐行為是對整個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的一種破壞。這種有意地對合同的任意違背,會使得市場交易變得不安全起來,必將使房產業受到影響,不利於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例如上海市某一房地產開發商與該地居民甲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到期辦理房產證並付清餘款,但是在約定期限到達日甲某發現該房地產開發商後來又與另一居民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由此居民甲和乙對該房屋產權歸屬產生糾紛。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地產公司如果為居民乙辦理房產證,對甲就構成惡意違約,如果為甲辦理房產證,則對居民乙則構成欺詐,不管房地產開發商作何選擇,都會使得一房購房者的利益受到侵害,對房屋交易安全產生懷疑,影響購房者對房地產市場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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