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未籤合同之前對方違約了構成違約行為嗎?
一、買房未籤合同之前對方違約了構成違約行為嗎?
買房未籤合同之前對方違約了是不構成違約行為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遲到的,並不屬於合同違約,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才會構成合同違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房屋買賣合同的幾種違約情況
(一)預期違約
我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期違約形態與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為兩種具體型別:
1、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2、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我國《民法典》第108條對預期拒絕履行做了規定,而第68條關於不安抗辯權的規定,則兼含有以上兩種型別的具體表現行為。
(二)實際違約
1、主要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此處不能履行和拒絕履行均發生在履行期屆滿後,其最終反映形式為遲延履行或不履行。
2、遲延履行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
(三)不適當履行
1、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質量、面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房屋質量不適當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
2、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情形。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依法要求對方承擔修理的違約責任,除了以承擔違約責任方式解決合同糾紛外,守約方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以解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房屋的質量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
涉及到房產買賣的問題雙方不能僅靠口頭協定,必須要簽署一份詳細且內容明確的房屋買賣合同,在簽訂之前雙方都必須對合同內容進行逐一的確認,保證都達成意見上的一致,如果有不一致的需要及時對合同內容進行溝通和修改,避免產生後續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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