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居間合同房東毀約怎麼處理?
一、二手房買賣居間合同房東毀約怎麼處理?
二手房買賣居間合同房東毀約等處理方式是可以要求房東繼續的履行該合同,或賠償違約金。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賣方主動違約時,買方既可以要求解除雙方訂立的買賣合同,要求賣方支付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也可以要求賣方繼續履行該合同。
1、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56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6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2、根據《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房屋買賣合同賣方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1、交付不能。
當出賣人不能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時,則構成根本性違約,除非出於不可抗力等免責事由,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交付遲延。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給付,實際應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將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產權過戶手續。此兩種的給付遲延,只是給買受人造成某些經濟損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這些一般可主張違約賠償即可獲取補救,所以法律不應提供直接解約權。買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後,方可行使解約權。在此中,出賣人可主張某些不可抗力事由為抗辯。
3、商品房的質量瑕疵。
《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2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3條第1款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4、商品房面積短少的責任承擔。
依照《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4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未有約定,對於依據計算房款的面積誤差超過3%部分,費用由出賣人承擔:即超過部分,買受人無需另行支付費用,不足部分,則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這樣處理,是將出賣人交付面積誤差超過3%的房屋視為瑕疵給付。這樣規定,一方面能促使出賣人規範開發、銷售樓盤,另一方面給買受人比行使解除權獲得更多的優惠,通過經濟手段來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現房地產逆向流轉的後果。
違約金的存在主要是因為雙方當事人關於解除合同並沒有達成一致,或者是雙方當事人都不存在者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在此情況之下的話,那麼必須要承擔起法律當中所規定的違約金的責任。可以由雙方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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