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買賣不破租賃法律依據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2、《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起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到司法解釋
1、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2、買賣不破租賃是在租賃房屋被買賣的場合,承租人對於該房屋的使用權,不會因為該房屋的買賣而受影響,買受人仍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此時租賃權的效力大於買賣雙方的轉讓效力,只有當租賃期限到期時,買受人方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權。
3、買賣不破租賃是在租賃關係成立後,出租人又將出租物轉賣給第三人,而原已存在的租賃關係仍對買受人有效,承租人仍可向受讓人主張租賃權,受讓取得的也僅為負有租賃債權負擔的財產所有權。
有關買賣不破租賃法律是非常多的,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對相關情況進行了說明,司法機關在執行相關訴訟案件的判決時,應當嚴格對照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如果因法律適用錯誤造成了矛盾和糾紛,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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