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質量問題賠償標準的根據是什麼?
一、房屋質量問題賠償標準的根據是什麼?
房屋質量問題賠償標準的根據為:房屋主體結構存在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質量問題以及一般質量問題等三個方面。不同的依據下,賠償的計算方式及金額都有所不同。
二、房屋質量問題怎麼賠償?
1、可以參照當初購房合同,按合同要求條款對照房屋出現質量問題的責任,按合同要求開發商賠償。
2、如果開發商或相關責任人不履行,拖而不決,要記錄每次與其交涉情況,要求其按次數索賠差費,誤工費,正在裝修因停工產生的連帶費用,要注意,要每次以書面的材料與其交換意見並注意收集好,如果有物業,每次要求物業填寫質量反饋單什麼的,影印一份。如果沒有,自己寫出兩份,遞交時要求收到人簽字。
3、如果三兩天得不到解決或滿意處理辦法和行動,可以找到當地房管局書面投訴.不過,快速解決是好的辦法,索賠不是那麼容易,耗不起。限期解決,否則只有到房管局投訴。
三、房屋質量問題賠償標準是什麼?
1、房屋主體結構存在問題: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知,經專業機構核驗,確係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而導致消費者無法居住的,消費者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質量問題: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此種情況和上述情況相似,由於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什麼情況屬於“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因此,消費者可以委託專業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屬於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消費者即可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3、一般質量問題: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很多消費者在入住房屋後,會發現廚房漏水、牆壁裂縫等不同程度的質量問題。
此時,只要在保修期內,消費者都可以要求出賣人即開發商承擔修復的責任。
房屋質量的問題是全民關注的問題,生活中經常有業主與小區開發商之間因為房屋質量的賠償問題吵得不可開交。但是如果房屋出現質量問題,開發商是一定有推卸不掉的責任的,建議大家第一時間保留證據,準備齊全的材料向有關部門請求幫助爭取妥善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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