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租賃備案了房東還能賣房嗎?
一、買賣不破租賃租賃備案了房東還能賣房嗎?
買賣不破租賃租賃備案了房東還能賣房,只要具備以下兩種情形之一就可以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1、經過登記的租賃合同可以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2、租賃合同雖然未經過登記,但該合同約定有買賣不破租賃條款並且該條款的內容已由出租人(租賃物原所有權人)以適當方式告知租賃物的買受人(新所有權人)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所以,這個房子的所有權是屬於房東的,如果說在出租的過程中,房東把房子賣給其他人的話,這種做法是可以的,在更換的產權人之後,自己的租房合同一般來說不會發生改變,原本的出租時間和租金都不會發生任何改變,只是說房東的名字需要改變一下。
二、房屋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1、租賃關係繼續存在。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第三人,租賃合同對於買受人繼續存在,承租人與買受人之間,無須另外成立租賃合同,買受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時與承租人產生租賃合同關係,成為新的出租人。租賃合同的其他約定,買受人要一併遵守。
2、所有權變動以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時間為準,買賣房屋雙方對此另有約定的依約定。審判實踐中,法律關係交替的時間點很重要。由於房屋買賣而產生租賃合同的主體變更,主體變更的時間點為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時間,也就是房屋權利變更登記的時間。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之規定,該時間點為房屋權利變更登記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之時。
3、移轉於買受人的權利。轉移權利的範圍為租金請求權;承租人提供的擔保,如定金、抵押金、保證金等;合同終止權。但出租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出租人地位的移轉而受影響,獨立存在。
4、移轉於受讓人的義務。租賃物繼續由承租人使用收益,買受人負有使租賃物在租賃期間保持符合約定的用途,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買受人違反上述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租賃人的權益,對於任何被租賃的房屋,若是在租賃合同簽署之後,還到當地相關部門辦理備案手續,那麼之後房東若是想要件該房屋售賣出去,就必須要告知承租人,若是承租人沒有購買房屋的想法,在租賃期間,承租人的權益會受到買賣不破租賃規定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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