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糾紛敗訴了可以上訴嗎?
一、物業費糾紛敗訴了可以上訴嗎?
物業費糾紛敗訴了是否可以上訴要根據實際而定,因為我國民事審判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判決做出後就立即生效,必須執行,如果仍然不服也不能上訴,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於上訴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第一百八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第一百八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第一百八十三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四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
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上訴是公民的權利,但也是需要嚴格基於有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如果不符合上訴的條件,那麼就是無法進行上訴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聘請律師來對有關事項進行認定,在二審終審的情況下還可以申請再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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