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賣會被處罰嗎怎麼處罰?
會。1、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將房屋出賣後又將房屋抵押或出賣給第三人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出賣人將房屋出賣後又賣於第三人,並且辦理了過戶手續,這種情況下,前買受人已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合同上的債權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出賣人對得不到滿足的買受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3、出賣人將房屋出賣給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此時出賣人已並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無權處分行為,房屋買賣合同當然無效。
4、出賣人將房屋出賣給兩個或多個買受人,且都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以簽訂合同的先後順序確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順位在先的合同有效。若兩個買受人均未辦理過戶登記和預告登記,需審查是否有買受人已經合法佔有了房屋,從風險承擔的角度來看,賦予合法佔有房屋的買受人相應優先權具有合理性。
5、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援。
6、在一房二賣中,預售合同登記的,具有對抗其他買受人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一房多賣屬於違法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樣屬於合同詐騙的行為,承擔像是責任還有民事賠償責任,合同詐騙的情形包括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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