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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如何辦理房產過戶

一、離婚後如何辦理房產過戶

離婚後如何辦理房產過戶

離婚後辦理房產過戶的流程如下:

1、公證處辦理析產的公證(如有離婚的判決書無需辦理公證);

2、交易中心辦理轉讓;

3、到房管局辦理免徵的契稅的申請;

4、辦理析產登記的手續並繳納登記費;

5、取證。

夫妻的離婚涉及房屋的轉移的,一般雙方共同申請登記,雙方就財產達成的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要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房產的過戶的手續,即辦理買賣的過戶,即按照正常的買賣的程式辦理,一週左右的時間即可。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二、離婚過戶房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