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手續應該怎麼辦
可能有很多人知道,如果要進行貸款的話,那房產抵押是必須的,而且這個抵押比較麻煩,我們不僅要相關手續,還存在風險,應該考慮好。在實踐中,最難處理的是租賃房產的抵押,下面就具體看看怎麼回事。
一、房地產抵押手續怎麼辦
(一)首先,以房地產作為債務的擔保,抵押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房地產抵押合同,並且應當規範,比如:1、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2、主債權的種類、數額;3、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築面積、用地面積等;4、抵押房地產的價值;5、抵押房地產的佔用管理人、佔用管理方式、佔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6、抵押期限;7、抵押權滅失的條件;8、違約責任;9、爭議解決的方式;10、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11、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其次,應當辦理抵押登記。即抵押當事人應當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辦理抵押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檔案: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2、抵押登記申請書;抵押合同;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權證》和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的證明;4、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檔案與證明材料;5、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6、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檔案。登記機關經稽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符合抵押條件的,予以辦理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受法律保護。未辦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抵押權也就不成立。
二、已出租的房地產如何辦理抵押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以已出租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並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抵押人應當與抵押權人訂立書面的抵押合同,並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由抵押當事人向房地產所在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辦理抵押登記應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檔案:
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2、抵押登記申請書;
3、書面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檔案及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材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檔案。
如果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的房地產,應事先書面通知抵押人和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其實從中我們可以看到,房產抵押手續的辦理比較程式化,只要大家注意了就不會有太大麻煩,可是對於已出租房產的抵押辦理,這是很複雜的,很多人說自己房子沒到期了就被趕出來了,出租人說,房子抵押給別人了,所以合同解除,這是錯誤的,本文清楚的闡述了這個問題,但由於文章的侷限性,您可以再去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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