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法律1.59W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民事訴訟活動當中,十分講求證據的收集,往往證據事實把關,形成內心確認的一個重要的因素,要想自己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援,就必須有效積極的收集證據,此時應當注意的就是及時的收集證據,並且在收集證據的時候,並不能夠妨礙他人採取違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