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的勞動合同有試用期嗎
續簽勞動合同有試用期嗎
續簽勞動合同是沒有試用期的。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曾經約定過試用期,重新簽訂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對於違法約定試用期的,用人單位可能面臨承擔以下兩項風險:一是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二是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約定試用期有什麼講究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有什麼用
保守敬業派來看,勞動合同期限是一顆定心丸,如果不是因為重大過錯的,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擅自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是違法解除,要支付經濟賠償。
再者,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單位不續簽的,也要支付補償金,具體還分情況:
1、單位不同意續簽,根據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存在以下情形,單位拒絕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是違法解除合同,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列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續簽勞動合同時,單位沒有提高原待遇,而導致勞動者不續簽的,也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單位和員工的之間如果原本第一次簽訂的合同中已經對員工的試用期進行了規定,並且員工也順利通過了公司的考驗得到了正式的崗位後就不能繼續要求在下一份的續簽中進行再次的考驗,否則就是對員工權益的嚴重侵害還要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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