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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徵地法律依據

法律1.38W
土地承包徵地法律依據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法律依據

我國《物權法》第128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2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 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龍頭企業的操作,此前已在全國多地展開。在各地實踐中,地方政府和企業對都土地經營權入股保持了較高熱情。


圍繞本地區優勢和特色產業,多要素入股等多種合作方式,規範、改造和新建農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開展的合作方式可採取自主經營型、內股外租型或將兩者結合。探索農村土地經營權入股新的經營方式,保障農民從土地上獲得更高、更可持續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