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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負責人必須和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嗎

法律2.39W
分公司負責人必須和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嗎
分公司負責人必須和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依據勞動法,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都被視為用人單位,是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同時,勞動法也沒有限定用人單位就一定要是法人,分公司只是在經營範圍和資格上存在限制,但其並沒有限制不能僱傭勞動者。
因此,分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條件(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主體合格,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合同。也即分公司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分公司享有和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的全部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