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簽訂合同分公司有效嗎?
一、總公司簽訂合同分公司有效嗎?
總公司籤合同對分公司有效,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開展經營業務,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當然也包括了簽訂合同這樣重大、不可或缺的環節。分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只要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沒有必要每個合同都要到總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對於與分公司開展業務的公司或個人來說,也沒有必要必須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只要審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委託書,以及其登記的營業執照,就能明白總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業務範圍,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所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如果合同相對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的,則合同為有效,此時適用《合同法》表見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認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為人以其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層管理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相關的民事活動的;
(三)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名章或單位印章和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權範圍不明的;
(五)代理權被終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時通知相對人的。”
如果分公司超出本公司授權範圍與相對人簽訂保證合同的,保證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範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關係是比較特殊的,但是卻沒有達到總公司簽署的合同必須要分公司履行的地步,否則分公司的成立也就失去了意義。分公司自成立時其,只要在自己的經營範圍內,分公司必須請示總公司也可以與其他的用人單位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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