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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中,股權回收

法律1.39W
合夥協議中 股權回收
公司可以回收小股東股權

是可以的;公司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收購股東的股權。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提起訟。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1)項至第(3)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1)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登出;屬於第(2)項、第(4)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