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工傷認定的過程是什麼都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1.17W
辦理工傷認定的過程是什麼都需要什麼材料
一、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於屬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工傷認定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性質特點:1、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2、屬於行政確認行為;
3、屬於須申請的行政行為;
4、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二、工傷認定的流程:
(一)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稽核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後,應及時進行稽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可以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在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並抄送經辦機構。
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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