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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股權後債務問題

法律2.7W
受讓股權後債務問題
受讓股權後債務問題
1、股份轉讓除受《公司法》調整外,還主要受《民法典》調整。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依法程式轉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但不能轉讓法定義務。
2、原股東基於《公司法》第25條規定的原因而形成的對公司或公司債權人的義務是法定義務,因此不能通過民事合同的約定轉給新的股東而免除自己的法定義務。
3、股東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為了達到不承擔法定的義務、逃避債務的目的,該股東往往會將股權轉讓給一個沒有償付能力的主體,並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原股東的所有債權債務給新股東。有的,還明確約定原股東的出資義務由受讓人承擔一旦公司的債權人追索債權,原股東經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東及轉讓協議的約定進行抗辯,在新股東無法償債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害。
4、若該股東僅僅是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他人,並不存在上述“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那麼債權人的訴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的判決亦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
除非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了合意,或者是受讓人的過錯的,受讓人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