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後職工的安置問題
企業破產,職工必然面臨一個再就業的問題。所以企業破產中,解決職工的就業安置問題關係要破產能不能順利進行,社會矛盾能不能平穩處理。它是企業破產,尤其是國有企業破產過程中要處理的一個重大問題,它是一個政府負擔起社會責任的體現。
要進行職工安置必然需要職工安置費,而如果該安置費由企業出的話,則債權人根據破產財產得到清償的數目必然會減少,所以企業的破產債權人和職工必然會產生矛盾,法律有必要對此進行規範。
一、合法性原則
由於企業改制、關閉、破產一般都是用企業國有資產支付職工安置成本,因此,職工安置費用的高低不單與職工本人有關,還直接影響出資人和債權人的 利益。為確保各方利益不受損害,國家和我省對職工安置的範圍、專案、標準、操作程式等都有明確的規定,企業要按規定製訂專門的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 還要經過職工大會決議和人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查。因此,企業在制訂和實施職工安置方案時,必須首先考慮合法性原則,在政策規定的框架下核定職工安置的 範圍、專案和標準,按程式規範操作,避免給企業的改制、關閉、破產工作留下後遺症。
二、職工利益最大化原則
因應國家調整國有經濟結構佈局、實行國企產權改革的需要,作為社會弱勢群體的普通國企職工也要轉變身份,徹底打破“鐵飯碗”,成為“市場人”, 相當一部份職工將可能因此而失業。因此,企業在制訂和實施職工安置方案時,應充分了解職工的各種要求和想法,並在政策和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多為職工的利益考 慮,爭取職工利益的最大化。
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職工安置是企業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公開操作,讓職工擁有充分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同時,整個操作過程還應做到嚴格把關、處事 公正、力求公平,比如:核定安置範圍時,杜絕從未在企業上過班的“掛名職工”混水摸魚;核算職工工齡和安置費標準時,反覆校對,避免少算漏算而使職工利益 受損,等等。
四、可行性原則
雖然職工安置的政策法規是統一的,但由於企業情況千差萬別,所以在考慮職工安置問題時必須認真分析自身實際,選擇有針對性的工作方法,還要與職 工充分溝通,才能制訂出職工認可、出資人同意且具備實施條件的安置方案。如果照本宣科、因循抄襲,做出來的方案只能是“花架子”,中看不中用。
解決好股權轉讓後職工的安置問題,不僅有利於企業的正常運營和再生產,更有利於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職工不會因為公司的股權轉讓而影響自身的利益,企業在定製職工安置方案的同時,一定程度上避免職工利益受損,是經過檢驗的可行性方案。我們不可忽視股權轉讓後職工的安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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