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院多久能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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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多久能執行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式:
(1)審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請執行書及有關法律文書後,應審查該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決定對義務人強制執行時,應當先行通知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將強制執行。
(3)準備強制執行。
(4)實行強制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根據執行結束後,應將執行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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