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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訴訟時效規定

法律1.35W
擔保訴訟時效規定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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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的訴訟時效怎麼規定的?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135—1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