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強迫勞動
如何區分強迫勞動罪與非法拘禁罪
兩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非法拘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他人人身自由的剝奪,強迫勞動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他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兩罪在構成要件和行為方式方面具有相似性。兩罪的區別主要有:
(1)犯罪主體不同。強迫勞動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中從事組織、管理等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員;而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限於從事一定職業或者工作。
(2)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強迫勞動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且通常具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榨取額外利潤的目的,其限制人身自由只是榨取額外利潤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的主觀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在主觀上就是追求或者放任他人的人身自由被剝奪。因此,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強迫勞動罪裡只是一種犯罪手段,而在非法拘禁罪中,限制人身自由本身就是犯罪目的。
(3)犯罪物件不同。強迫勞動罪的物件是職工,也即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的人;而非法拘禁罪的物件可以是任何自然人。
(4)被害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程度不同。強迫勞動罪中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受到限制;而非法拘禁罪中,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受到非法剝奪,受到限制的程度更嚴重。
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著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採取剝奪人身自由的方式來強迫被害人進行勞動,這種剝奪的行為方式當然也構成了對被害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所以,以該方式實施的強迫勞動行為當然也構成強迫勞動罪。但是由於行為人同時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所以該行為又符合了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構成非法拘禁罪。於是強迫勞動罪與非法拘禁罪就產生了競合,屬於想象競合犯,應當對行為人按照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來處理,何為重罪則要根據具體的犯罪情況和情節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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