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法律2.88W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1)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的財物;
(2)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除外;
(3)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4)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5)向法官、檢察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6)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7)洩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8)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9)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10)以詆譭其他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11)拒絕或者懈怠指派承擔的法律援助義務;
(12)宣揚自己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有密切關係,或者利用這種關係進行不正當競爭;
(13)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職務之便違反規定為被告人傳遞信件、錢物或者與案情有關的資訊;
(14)接受當事人委託後,擅自轉委託他人代理;
(15)超越委託許可權,利用委託關係從事與委託代理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
(16)接受對方當事人利益或者向其要求或約定利益;
(17)在與委託人依法解除委託關係後,在同一案件中擔任有利益衝突的他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18)非法阻止和干預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的活動;
(19)在未徵得委託人同意的情況下,接受對方當事人辦理其他法律事務的委託,但辦結委託事項後除外;
(20)阻撓或者拒絕委託人再委託其他律師參與法律服務;
(21)在明知的情況下為委託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者具有欺詐性的要求或者行為提供服務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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