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的筆跡鑑定由誰舉證
“口頭解除終止”的事實由誰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是勞動爭議仲裁的一般舉證規則。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進行舉證。如果勞動者能夠對用人單位“口頭解除”的事實作出合理陳述,並提供上述證據予以證明,則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成立;如果勞動者不能對用人單位“口頭解除”的事實作出合理陳述,也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則應當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從勞動爭議處理實踐來看,勞動者可能取得的證明用人單位“口頭解除”事實的證據主要有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的登記資料、證人證言、工作交接單等。當然,勞動者主張“口頭解除勞動關係”事實成立,用人單位主張“口頭解除勞動關係”事實未成立,還應當對雙方提供的相關證據進行質證,圍繞該爭議事項進行庭審調查,可以通過審查退工辦理、勞動手冊歸還、工資結算以及工作安排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綜合上面所說的,用人單解除合同是必須要有一個合適的理由,並且提前三十天用書面通知的方式來進行解除勞動合同,口頭的通知一般是沒有任何的法律效益,所以,用人單位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更好的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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