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後被扣押的物品該怎麼辦
法律2.72W
判緩刑後被扣押的物品該怎麼辦
1.法院判決書中沒提及的財物一般不是涉案物或贓款贓物,只要沒有明確罰沒或處置,則是應退給財產所有人的財物。如果案件結束,可以到公檢法或者看守所,去取回與案件無關的被扣押的物品,如果是贓款贓物不能退回。相關法律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路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6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檔案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財物、檔案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但扣押財物、檔案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動的大型機器、裝置等特定動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製作查封決定書。
第二百三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檔案,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指定一個內設部門作為涉案財物管理部門,負責對涉案財物實行統一管理,並設立或者指定專門保管場所,對涉案財物進行集中保管。對價值較低、易於保管,或者需要作為證據繼續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還被害人的涉案財物,可以由辦案部門設定專門的場所進行保管。辦案部門應當指定不承擔辦案工作的民警負責本部門涉案財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嚴禁由偵查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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