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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婚姻關係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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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婚姻關係自動終止
終止婚姻關係需要哪些證據
終止婚姻關係需要的證據主要是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般包括:
1、涉及家庭暴力的,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