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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終止形式有哪些?

一、婚姻關係終止形式有哪些?

婚姻關係終止形式有哪些?

1、婚姻終止的原因兩種法律事實:

(1)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2)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係。

②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係(我國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係即行終止)。

③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只能經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係。(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並不因宣告失蹤而終止婚姻關係,宣告失蹤期間雙方均不得再婚。

婚姻關係因主體一方死亡,必然導致婚姻關係的終止或消滅。這是因為,婚姻是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綜合體,夫妻關係則是一種特殊的人身關係,以配偶雙方的生命存在為前提。但是在實踐中,死亡有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之別。自然死亡是配偶一方或雙方確定的實際死亡,這時,無論法律是否明文規定,其婚姻關係自然終止。而宣告死亡,則是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做出其死亡宣告的推定性死亡。它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因此,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情況下,既不需要行政機關的確認、發給離婚證,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宣告,婚姻關係就自然終止。

二、終止婚姻關係需要哪些證據?

1、涉及家庭暴力的,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結婚請求、併成功登記後男女雙方才擁有法律上認可的婚姻關係,若是後期感情破裂,雙方可以採取協商、或者是起訴的方式離婚。根據規定,除了離婚之外,一方被相關部門宣告死亡、一方自然死亡,也會導致婚姻關係終止。

標籤:婚姻關係 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