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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他人在網上侮辱誹謗該保留怎樣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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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他人在網上侮辱誹謗該保留怎樣的證據
遭受他人在網上侮辱誹謗該保留怎樣的證據
遭受他人在網上侮辱誹謗,需要儲存的證據有:網路連結、包含網路誹謗內容的截圖,如微信聊天記錄、微博、客戶端、新聞、帖子、電子郵件等網頁或APP頁面截圖,如有視訊也應下載儲存。
因為網路誹謗的內容隨時可能會被網路誹謗行為人刪除,造成證據滅失,為避免出現被害人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被害人應當去公證處辦理證據保全,將證據固定下來。
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涉嫌網路誹謗的內容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同時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披露涉嫌侵權的網路使用者的姓名(名稱)、聯絡方式、網路地址等資訊。
根據不同的侵權情況,被害人可以選擇採取以下其中一種或者全部的維權方式,追究網路誹謗行為人的不同法律責任:
1、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受理後會依法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的證據情況依法做出處罰,如果經調查,認定行為人誹謗事實成立的,對網路誹謗行為人做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罰款,誹謗情節較重的,對網路誹謗行為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追究網路誹謗行為人的民事責任。被害人在起訴時,可以向涉嫌侵權的網路使用者或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如果被害人所遭遇的網路誹謗情節嚴重,被害人可以先追究網路誹謗行為人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在此過程中充分蒐集證據並獲取網路誹謗行為人的身份資訊以及誹謗資訊的點選、瀏覽、轉發數量,然後再提起刑事自訴。如果通過被害人蒐集到的證據,可以證明網路誹謗行為人的誹謗行為嚴重危害到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那麼被害人可以嘗試申請公安機關啟動刑事立案偵查,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網路誹謗行為人的誹謗行為啟動公訴程式,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