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他人罪和誹謗罪一樣嗎?
一、侮辱他人罪和誹謗罪一樣嗎?
侮辱他人罪和誹謗罪是不一樣的;
(一)、侮辱罪和誹謗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1、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
2、誹謗罪: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3、注意:侮辱罪和誹謗罪針對的物件是特定的個人。
(二)、侮辱罪和誹謗罪犯罪手段是不同的:
1、前者是公然進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
2、後者只能以言語、文字方式來進行的;
3、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實的過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為,情節就夠了;
4、後者必須有捏造他人事實,並公開擴散兩個行為。
(三)、侮辱罪和誹謗罪主觀方面:
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2、行為人是出於故意,並具有貶低、破壞他人人格、名譽的目的;
3、認定:要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4、要把侮辱罪和誹謗罪和一般的侮辱、誹謗區別開來;
5、要把《刑法》上的侮辱、誹謗罪與《民法》的侮辱、誹謗行為區別開來。
二、公開侮辱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物件是自然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物件,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綜合上面所說的,侮辱他人和誹謗他人的行為在很多地方比較相似,但這兩者是屬於不同的罪名,不僅在犯罪的手段不同,同時對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的表現是完全不一樣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這樣才能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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